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
会议上的讲话
陈 芸
(2005年8月31日)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既指出了这一立法的目的,又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意义。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从1999年开始启动,2002年《政府采购法》公布后不断加强,已经历时六年,始终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主要领导亲自关心、指导和推动,激励了各级各方面在依法办事、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改进服务,扩大规模、加强监督等方面勇于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从总体上讲,采购人依法采购的意识和执行政府采购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制度正被越来越多人所认识并接受;政府采购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采购行为日趋规范;政府采购范围逐年扩大,采购规模快速增长,资金节约率明显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刚才,省财政厅马潞生厅长、省监察厅陈伦厅长就我省政府采购做了很好的发言,回顾总结了工作,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大家要认真领会贯彻。福州大学、南平市政府还介绍了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成绩是主流,当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方向,认真对待,有所作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将得到更快更好地推进。今天我们召开这样大规模的电视电话会议,目的就在这里。利用这个机会,我主要就目前方方面面比较关注的三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效率问题
目前,对政府采购效率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常有采购人这样的抱怨:从确定采购意向到最终拿到采购商品,时间长,环节多,手续烦琐。对此议论,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从采购的程序来看,政府采购要经过法定的采购程序和必要的采购时间。比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经过不少于二十日的公告期,加上事前准备、中标结果公告、签订合同等过程,一个项目正常运作下来所需时间往往要在一个月左右。相比自行采购那种“立等可取”,政府采购时间当然长得多。但这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正、透明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原来自行采购行为自由、分散、随意的局面,在促进有效竞争、降低采购价格的同时,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时效不是评价效率的唯一标准。
第二,从采购的效益来看,对于通用类项目如果片面地追求“立等可取”的时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不能很好地对同类产品进行合理汇集打包,就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实现更低的采购价格。退一步说,即便是“立等可取”,虽然采购人单个项目是快多了,但集中采购机构却因为疲于重复采购而大大降低了整体效率。可以说,为了维护公平和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时间上做出一点牺牲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
第三,从采购人的意识和行为来看,采购缺乏计划性,对政府采购程序、方法不甚了解,是影响采购效率的重要原因。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前,采购单位想买什么、什么时候买、怎么买、买谁的、什么价买,都可以自行决定。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后,采购不再是采购人一方的事,还要涉及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市场供应商,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体现集约效益和防止腐败等方面的功效。由此增加了许多规定的程序,不单单约束采购人,而且约束所有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不仅需要采购人提早编制采购预算,还要求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特定程序和方法,在报计划时明确相应的技术、质量、服务需求。如果因为这方面的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甚至因为品牌倾向形成歧视性条款,而导致公开招标过程中有效供应商不足而流标,那自然增加了采购难度,影响了采购效率。
第四,从采购的操作水平和工作衔接来看,各级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采购各方的协调配合也有待加强。有些市、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职能还未分开,各级业务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同程度存在机构或人员配备不够健全、不够到位。这些都影响了采购的正常进度。在采购工作量大、采购需求频繁、专业性强、程序复杂的情况下,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在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衔接方面,不仅是监管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有效的配合机制不够完善,而且部分采购人内部也缺少应有的配合。实际工作中就时有发生采购人内部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或者具体责任人,导致工作衔接不畅,部分采购人不及时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少数供应商中标后无现货或有意拖延时间等待降价后再供货多赚钱的现象,这些都影响了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效率的高低,是采购活动的时间、效益、质量、服务和诚信建设、廉政建设的综合体现。及时编制细化的采购预算,增强计划性是提高效率的重要前提。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作机制、优化操作程序是提高效率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省级政府采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规格统一、价格透明的项目,如办公自动化设备、控购汽车、公务车辆保险等项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以缩短采购时间。二是对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购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采购。三是实行跟单采购办法,对协议供货的项目,在一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的货物,在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允许在原有采购数量、标准内采取跟单采购的方式。四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建立定点超市,方便了采购人和供应商,并正在建立电子化网络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网络化管理。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得到了省里几位主要领导的肯定和有关方面的好评。我们应当继续落实、总结和提高。
二、关于政府采购的价格问题
价格是政府采购最直观的因素。采购人要在保证质量、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供应商则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博弈之后实现的物美价廉是政府采购最理想的结果。但是,关于政府采购价格偏高的议论时有出现。有的说,我们自己询的价比采购中心采购的低,搞政府采购还有什么意义;有的说,有那么多供应商投标,明明有更低的报价,为什么评标结果选中价格偏高的?还有的说,协议供货的价格变动跟不上市场的变化,更不用说享受促销优惠了。节约财政资金,是政府采购工作所追求的重要目标。我省政府采购是不是真的存在价格偏高的问题?如果存在价格偏高的问题,是部分还是整体现象?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价格偏高?这些问题有必要搞清楚。
第一,《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并且将其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而多数采购人所议论的“价格高”往往是指与采购人自行购买的价格相比高了,或者与采购人自己咨询的价格相比高了,这里就有价格以外的问题:采购人询价的对象是否符合了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调查的产品是否都合格?是否具备应有的售后服务保障?不考虑以上因素,单纯讨论价格问题,很容易产生误导。相当一部分商品的市场越成熟,价格机制反应越快,询价时机对象不同,价格往往不一样。尤其是IT采购的媒体报价只是标准配置价格,采购人不可能恰好买的是标准配置,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媒体报价与政府采购价格相比较,以政府采购价格与采购人自行咨询的价格进行比较。再说,评价政府采购的价格,是包含质量、服务等要素在内的综合价值的反映,政府采购不但要考虑初次购买的成本,也要考虑以后使用及维护成本。还有,政府采购有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功能,实现这些政策功能,在现阶段有可能在采购价格上有所牺牲。总之,政府采购除了价格因素,还有程序、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不可否认有时会出现价格高的个案,但不能放大为普遍现象,对此,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志,一要依法办事,二要耐心解释。
第二,政府采购具体制度、具体操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一是通用类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监控不到位。协议供货只规定最高限价,供应商为保持利润,往往不会及时更新报价,尤其是IT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率很高,而政府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工作部门又受到现有人力和财力条件的制约,其他监控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使得有效价格监控成为一个难题,价格虚高也就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二是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对价格也产生一定影响。比如,公开招标为一次性报价,不能象竞争性谈判那样讨价还价。而因特殊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就更有出现高价可能。评标方法中价格分的权重也是采购价格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考虑了质量、服务的因素,从性价比的角度来看,就出现了未必是最低价中标的结果。
第三,政府采购的自身成本、供应商的销售模式及商品的区域垄断,都是影响政府采购价格的因素。在政府采购成本方面,与采购人直接面对供应商谈妥就买相比,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要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异地投标等等,成本自然较大。另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最终可能转嫁到采购人身上,也使采购价格有所提高。在供应商的销售模式方面,有些产品采取直销的方式,如果不是厂家直接参加投标,与采购人直接通过直销方式购买相比,政府采购的自身成本必然体现在采购价格中。还有一些产品的价格,实行区域垄断或半垄断,即使进行了公开招标,由于缺乏有效竞争,价格很难达到公允,这就有一个市场综合整治的问题;还有,部分电器产品只通过大卖场销售,价格普遍较低,但大卖场不参与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这些低价产品很难进入政府采购领域。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不能应对营销体系中的价格壁垒,价格虚高的问题就难以根本解决。此外,有些市县地处山区,市场发育偏慢,部分商品竞争不充分,也容易产生价格虚高。
第四,采购人的品牌偏好和采购缺乏计划性也人为地影响了采购价格。有些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品牌的偏好,“咬”住价格不放,甚至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抬价。因此,采购人应该克服指定品牌的倾向,坚持依法采购,在充分竞争中实现合理低价。另外,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集中采购机构随接随办,规模效应难以形成,价格优惠难以实现。
解决价格上的突出问题主要靠两条:一靠机制。机制是根本,是管长远的。如果没有好的机制,协议供货价格更新、营销体系中的价格壁垒等等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二靠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消除采购人的品牌偏好,坚持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形式,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更广泛地吸引不同品牌供应商参与竞争。经过探索,省级政府采购针对价格问题已经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对协议供货价格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规定协议供货价格为省级协议供货期间的最高价,实行再竞价的办法,防止供应商对货物和价格的垄断,保持适度竞争,率先在全国推出协议定点采购价格的市场化管理办法。还有,把购买小汽车的选择权交给采购人,对控购小汽车,规定集中采购中心提交预成交函给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可以确认同意,也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向品牌经销商或其他经销商采购。
三、关于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
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近几年来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价廉和物美兼顾不理想,售后服务响应不及时,售后维修、维护不到位,售后服务收费标准不明确等方面。
采购人对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对服务条款把关不严;对供应商的管理约束措施不够;供应商存在只顾销售不管服务的短期行为;部分采购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等等,都是造成售后服务问题的重要原因。此外,也有个别采购人因为买的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个供应商的产品,就从服务和质量上找借口,甚至为难供应商。要解决售后服务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对履行合同确定的售后服务条款的监督,将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与对供应商的资信评价相挂钩,督促供应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采购人在签约、验收环节的责任。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较好地处理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采购”。政府采购效率、价格、服务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是正常的。总体上,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历程,就是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不断追求高效、价优、物美、公正、廉洁的过程。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靠深化改革、健全机制、扩大宣传、加强监督,在发展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依法办事与改进服务、扩大规模与加强监督、提高效率与规范运作、增进效益与保证质量的统一。政府采购制度不但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惩治腐败体系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不仅涉及法律规定的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级审计机关、对相关国家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的各级监察机关,而且涉及作为依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需要广泛配合、共同努力。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负责同志更加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更加了解政府采购规定,更加理解政府采购的特点,更加用心改进内部运作。也希望各级财政部门更加全面地履行职能,更加紧密地把推进政府采购改革与其他相关的财政改革结合起来,更加深入地开展监管、服务、宣传、引导工作。还希望集中采购机构更加积极地为采购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集中采购的制度优势,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诚信。经省政府、省纪委研究决定,近期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将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这是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有力推动。大家要贯彻好会议精神,配合好专项检查,坚持不懈地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地健康发展。